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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分类:关于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8-14 13: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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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ubei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Integr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HBCIS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境内依法注册的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团结本行业的各方面力量,积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写字楼A座23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在行业内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和愿望。为会员企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三)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横向联合,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会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各类技术培训,为会员企业培训技术人才,以提高企业员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六)维护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生产和销售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指定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与本会办事机构的联系,若部门和人员变动,须及时向协会秘书处通告、备案;

(八)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中理事会参会制度:一年内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漠视理事会制度,既不请假也不安排委托代理人参会者,理事会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对该理事会成员予以罢免。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审核: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人选,并交理事会决定;

(五)指导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相关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7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12号)和《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15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3000元/年;

4、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缴纳会费是每位会员的义务,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会费收取按照企业入会时间所在月度收取(例如:某公司2021年1月10日加入协会,于29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而且应于2022年1月10日前办理续费,最迟29日前办理)。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足额交纳,会员如果无故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协会账户。

户名: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洪山支行

账号: 38370188000297156

行号:303521000229

  • 会费开支范围:

协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

  1. 事业费支出。用于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各类培训、信息交流及考察调研等活动的开支;
  2. 会议费支出。用于协会召开年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彰奖励会议等;
  3. 办公费支出。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水电、差旅、通讯、购置设备、书籍、资料、订阅报刊等;
  4. 印刷费支出。用于编印、购买宣传资料、文件等费用;
  5. 工资补助支出。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

6、其他合理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财务负责收取,按照规定开具省民政厅印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2、本会日常费用支出由会长指定或秘书长批准,大额开支由会长批准;

3、会费使用的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或理事大会报告,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秘书处协调无效的,按本会章程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6、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7、会费结余或超资要经理事会讨论解决办法。

、本办法经2021年79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会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协会收入的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

2、事业收入:指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展览会、评审会、培训费、信息费、课题研究、咨询服务收入等。

3、其他合法收入:指各种捐赠、政府资助、活动经费、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协会对其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不同形式的管理。

1、会费收入:依照会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协会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2、事业收入:协会对事业收入实行激励机制,即对事业收入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将税后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支配。

3、其他收入:作为协会经费来源的补充。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三条  协会的支出主要用于:

1、事业费支出。用于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各类培训、信息交流及考察调研等活动的开支。

2、会议费支出。用于协会召开年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彰奖励会议等。

3、办公费支出。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水电、差旅、通讯、购置设备、书籍、资料、订阅报刊等。

4、印刷费支出。用于编印、购买宣传资料、文件等费用。

5、工资补助支出。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

6、其他合理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支出审批原则:协会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单位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第五条  支出审批程序:协会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支出审批权限 协会会长是协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协会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协会实行会长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单笔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资金,由会长授权的人员也可审批。

第七条  协会报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时要求如下:

1、购入办公用品时,要附有购物明细清单。

2、差旅费:⑴ 有关人员因公出差报销时要附上由秘书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办班通知,秘书长出差时,要附上由会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办班通知。⑵ 其它事项出差,以书面形式说明出差的目的,按以上程序办理。⑶ 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十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召开会议前,先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做出会议预算,说明召开会议的内容、会议规格、参加会议的人数。报秘书长或会长审核批准,报销时应附有会议消费清单。

4、接待费支出时,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说明来访人单位名称、规格、人数,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协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存货及办公用品出入库领用制度,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大宗采购按规定走招标程序。

第九条  协会已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员工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或津贴,由经办人员负责造表,报会长审批。

第三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十条  协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预付款、其它应收款和存货。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种借款,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

第十三条  协会应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帐。财务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协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协会的所有投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协会名称、标识、信誉、服务等无形资产应当有偿使用,协会对外投资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协会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协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协会财务人员年终应提交财务报告,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协会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目前或今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收缴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五章  现金、银行支票、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现金、银行支票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现金收入必须开给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帐,当日送存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设帐。

第二十三条  出纳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出纳应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对现金的库存情况有权随时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随意互借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足转帐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支付,其余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六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及空白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假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二十七条  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严禁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第二十八条  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必须做好现金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如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对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登记工作,不得将票据借作他用。

第六章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使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内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务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财务人员要熟悉业务知识,对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和控制,并进行分析,使财务工作合法、合规,经得起各种财务检查。

3、财务人员应恪守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定财务部门的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范围。

2、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协会会计核算的实际,确定会计凭证格式,进行凭证填制,规定审核要求。

3、财务账簿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帐由计算机录入;辅助账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协会实际情况,财务人员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会计报表附,主要有支出明细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经营支出明细表。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协会现有资产进行清查,以保证帐实相符。对财产清查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严格财务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应按季度向协会秘书长报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向理事会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1、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逐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适应知识不断更新发展的需要。

3、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学法、知法、执法、宣传法、守法、维护法。

4、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事要主动热情、耐心服务。

6、财务人员应保守财务秘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能向外提供或者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七章  人员调动、离职的交接

第四十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第四十四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四十五条   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27日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理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中理事会参会制度:一年内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漠视理事会制度,既不请假也不安排委托代理人参会者,理事会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对该理事会成员予以罢免。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八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事前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九条  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书面委托的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也可附上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协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 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 负责设施设备、办公用具的采购、登记、保养,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
  • 负责协会一般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及管理;
  • 负责会员管理、联络、信息宣传、服务维权等、按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 负责协会工作规划、计划的拟制和各种文件的起草、资料的整理归档;
  • 协调协会内外关系,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兄弟协会、社会各界及会员单位联系;
  • 进行上传下达,协调会员单位各项任务;
  • 负责协会各种会议、活动策划、组织安排;
  • 完成理事会决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会费的收取及管理;
  • 负责收集和交流经济信息,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
  • 负责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掌握了解会员的需求、困难和问题,组织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
  • 负责聘请如法律顾问、技术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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